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出台,细化仿冒混淆行为认定,新司法解释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认定作出规定,并明确商业道德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日益受到监管层关注。3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通过细化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具体情形,并规定商业道德的认定标准,为2019年4月修改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打补丁”。
此次发布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共29条,于1月29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通过,将于3月20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所谓不正当竞争,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除这一条一般条款外,该法还在第二章中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发布的《解释》首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了细化,并突出强调了商业道德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1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予以认定。
为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兜底认定?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其第2条已经成为法院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解释》第1条既厘清了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
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规定的“商业道德”?《解释》明确,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院可以认定为“商业道德”。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此外,《解释》还表示,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对于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的商业混淆行为案件,《解释》用了较大篇幅做出详细规定。据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解释》用了11个条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仿冒混淆”进行了细化:一是第4条明确“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含义和认定考量因素。二是第7条明确:属于《商标法》禁用禁注范围的标志也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三是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细化了名称可以受到保护的市场主体的范围。
对于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第12条中的“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具体认定做出规定。
“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上述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