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以来,疫情防控措施使一些餐饮业等服务行业无法开展经营,或者是虽然有的能够开展经营,但是客流量减少,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面临着非常大的缴纳租金的压力。针对这种情况,租客交不了租金或者不能按期交租金可能就会发生一定的纠纷。
最高法指导意见明确,在处理此类纠纷的时候,需要把握了两个基本点:第一,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第二,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
基于这两点,指导意见中对一些具体情形做了规定。
第一,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完全交不起租金除外)。这里所指的一般情况,主要是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这种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规定,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受疫情影响已经完全确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了,再延续多长时间也不可能交租金,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营业额的下降,回笼资金的困难,主要是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这时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和他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酌情调整租金或者是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对这种请求,按照指导意见是予以支持的。
第三,如果出租人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应当在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
综上所述,此类纠纷在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而是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但因疫情完全交不起租金的可解除合同!此外,处理这方面纠纷时,还需要综合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