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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新法新规
来源: | 作者:肯萨法律事业部 | 发布时间: 1198天前 | 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春意飞扬,假期结束。2022年2月,又有一批新法新规开始施行!

全国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2.1.22 施行《规定》新增15条重要内容,重点围绕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2.2.1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2.2.1施行

《办法》是自2014年首次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办法意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办法明确只公布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人、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不再公布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2.2.1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方便申请人操作执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2022.2.8施行《意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的“较大数额罚款”应当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2.2.15施行
网络安全审查是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2.2.1施行《管理办法》适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应当公开”、“不得公开”和“自行确定是否公开”三类。在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上,以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在救济途径方面,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经调查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





各地新规


北京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在办理申请律师执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和异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事项时,不再强制要求申请人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换言之,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人事档案存放机构存档,即可提交律师执业申请。


上海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具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相关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当经过示范应用并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江苏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9章64条。其中,在公共数据供给方面,《办法》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收集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收集公共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