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2017年前5个月全国平均每天新设企业1.56万户。新设市场主体较快增长,已经成为推动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若是站在公司生命阶段说的角度,公司设立,特别是投资者采取何种形式的财产进行投资以及安排出资,无疑是一个公司“出生”尤为重要的部分。
公司设立,特别是投资者采取何种形式的财产进行投资以及安排出资,无疑是一个公司“出生”尤为重要的部分。
一、货币财产(现金、银行存款)出资利弊
优点:不需要评估
缺点:占用投资人(即公司设立后的公司股东)现金流,影响其资金流动性
二、货币出资时的注意事项:
1、出资人本人及时、足额缴纳
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作为出资凭证。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即股东)。
2、在银行单据注明“出资款”
出资人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但不论是转帐或者现金,在银行单据“用途/摘要/备注”一栏中务必注明“出资款”。
3、他人代缴需注明
若是他人代为缴纳出资的,在银行单据“用途/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某某股东的出资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收据。
4、折算汇率和手续费成本
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币(即非人民币)出资的,则需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
5、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中关于“详细披露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的规定,应注意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比如: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已经履行了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解散是否经过了依法清算;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例如共有资产等)。
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两个条件
1、必须可以评估作价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此处资产评估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反言之,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财产,就不能用以出资,例如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公司做出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有股东向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将该财产权转移到公司。
四、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种类
1、有形财产出资:存货、固定资产
2、无形财产出资:土地使用权、应收款项(即债权)、股权、商标、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等
五、不得用于出资的财产
某些特定的非货币财产不得用于出资。例如股东个人劳务、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已经设定了担保的财产等。那么,在实务中,是否可以实现劳务对公司出资呢?答案是肯定的。
实务中,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部分投资人拥有其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技能以及管理经验,他们往往希望以其劳务出资。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劳务不得用于对公司出资。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一旦将来公司管理不善,涉及破产清算,公司将无法清偿债务。
但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是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综上,出资人可以先以劳务与其他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然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公司进行出资,这样,就完美的解决了个人不能直接对公司以劳务进行出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