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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据说话
来源: | 作者:肯萨诉讼事务部 | 发布时间: 2906天前 | 3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无论民事案件诉讼还是刑事案件诉讼,在法庭上,法官以证据为裁判,律师以证据为武器,只有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才是事实,没有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是无法被承认的。这并非否认事实真相,而是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在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这句法学名言,看似矛盾,其实不然。


无论民事案件诉讼还是刑事案件诉讼,在法庭上,法官以证据为裁判,律师以证据为武器,只有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才是事实,没有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是无法被承认的。这并非否认事实真相,而是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在现实中,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很多关系到事实真相、案件结果的证据,都是以双方当事人对话的形式出现的。并且双方的聊天对话转瞬即逝,如何做好录音证据,往往就成了案件结果走向的关键环节。今天立马说法就来给大家具体说说,如何完成一段能够充分证明事实真相,同时能够被法庭认可的录音。


一、法庭认可录音证据的条件


1. 录音应当在公众/公开场所录制(比如不能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录音设备),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隐私权),且双方谈话当时,双方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不是被逼、被胁迫),是自由的意思表示。


2.录音能够反映案件基本事实,并不是不相关的信息。


3.录音内容清晰,双方谈话人身份在录音中能够明确,录音连贯完整,未被剪接或者伪造。


二、录音证据的正确采集方式


1. 录音的时机

录音证据应当在诉讼前,尽早进行采集。因为在诉讼前,取证对象没有防备,尤其是在双方进行初次交涉时,一般都不会歪曲事实,所以,在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在经过几番交涉,尤其是律师、法官介入后,对方往往已持有防备的态度,这时谈话内容往往没有太大价值。


2. 录音的环境和地点

录音的环境应该尽量寻找安静的地方。如果是电话录音,应当选择信号强,不受干扰的地方。要注意的是:电话录音,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对方如果不想继续谈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交谈,所以首选是现场谈话录音。

若是电话录音,可以选择去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3. 录音的工具

录音工具尽量选择体积小、不显眼、录音时间长、音质好的设备。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手机都可以,录音一定要能从录音设备中输出。


4. 录音对话的完美开始

录音开始,一定要表现自然,不能让对方察觉你是在录音,如果是认识或者熟悉的人,更要注意。谈话开始的一段时间,要在谈话中就谈话当时的时间、地点,双方的身份及主要的矛盾点进行说明。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5. 录音主要内容的把握

双方的谈话的内容应当主要围绕主要案件事实,并且应当与其它的些证据(比如合同条款、借条、转帐记录等)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还要注意,谈话中谈到要点即可,不要谈的过于空泛,也不要虚构事实,谈话内容也不能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用威胁的口吻。


6. 录音对话的完美结束

谈话结束时,应当明确我方立场,比如要求限期还款、要求立即维修故障设备,或者要求对方停止拖延,立即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等等。


7. 录音完美收官

录音完毕后,要将录音对话整理成书面文字,一字一句完整记录并打印,并将录音文件刻制成光盘,在举证阶段,需要将文字记录和光盘一并提供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