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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维权途径简析
来源: | 作者:肯萨财税事业部 | 发布时间: 2548天前 | 6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实践中,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背离诚信、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有权益的主要表现有哪些?而法律又有哪些手段可以给予保护呢?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具体表现有:


一、非法占用公司资金

     大股东非法占用公司资金,将公司当做“提款机”,其手法有: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拖欠往来账款、直接借款等。公司通过融资得来的资金被大股东无偿或低成本长期占用,许多公司因此连流动资金都发生短缺,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财务状况恶化。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的营运能力,相应地也就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多占有的利益就是中小股东损失的利益。


二、未经中小股东认可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作借款担保、抵押担保而承担不正常的风险,过多的关联担保,增加了公司的财务风险。事实上,资本市场的许多上市公司就是由于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进行抵押、担保,导致自身陷入险恶境地。


三、控股股东或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资产或利润转移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公司

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资产或利润转移到控股股东或其全资子公司,造成公司资产流失。譬如,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产或利润转移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场价格出售以获取差价、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材料、无偿或低于正常利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低质量资产等。这实际上是吮吸了上市公司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侵蚀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规范,不分红或很少分红

上市公司的分配极不规范,投资者的收益前得不到保证,分红派息很低。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是很少派发现金股利。尽管现在证监会已将派发现金股利作为配股的一个条件,上市公司派现意愿仍然不强,往往是“既派又配”。有的公司即使派了现金,分配的股利在征税之后,投资者也根本得不到现金。之所以会这样,一个重要原因是控股上市公司分配政策的大股东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或方式取得了“来自”上市公司的现金。与很低的现金股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高价配股,一些企业往往以较高价格给与股东配股,这实际上是便于控股股东更多的圈钱。


五、募集资金被挪用或转做其他用途

在中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募集资金被转做其他用途。这无疑增大了中小股东的投资风险,侵害了股东的利益。


六、虚假出资欺骗中小股东

注册资金是衡量一家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的基本条件之一,大股东虚假出资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了投资和交易的安全性。注资不到位的大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拥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利,包括参与经营权、管理权、利益分配权等,这违反了公平原则。


七、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操纵股价,误导中小股东

在控股股东和管理当局的控制下,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十分严重,投资者无法评价公司的机会和风险,区分上市公司的质量,会计信息的信号传递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虚假的盈利信息误导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投资者将资金投到质量低下的公司,一方面是社会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制度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七十四条所列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三、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

《公司法》第四十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提案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供担保的受益人表决权排除权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股东知情权制度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包括:查阅权、质询权、核查权和核查人选任请求权。另外,股东还可以通过提起知情权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七、股东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是有关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另外,在中小股东要求起诉大股东时,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中小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八、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辈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公司法通过上述规定及制度设计来保护中心股东的合法权益,平衡不同持股股东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