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27日披露:日本车企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垄断行为,最近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单,额度为8761万元。
丰田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第七家因价格垄断被罚的汽车主机厂,前一家企业为重庆长安福特汽车,于2019年6月被罚1.628亿元。
当前各地公布的对汽车企业罚款标准不一,但基数都是有上一年度销售额,只只是处罚比例不同,分别在1%到10%之间。此次对丰田中国的罚款标准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2%,即8761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披露的内容,丰田中国采取了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价格控制,比如,低价销售的经销商需要说明报备情况,并会受到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的处罚。从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丰田中国在江苏省苏州、无锡、常州等地限定了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车型的网络报价,线下则限定了部分车型的销售价格。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其中“垄断协议”包括: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其中“排除、限制竞争”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下列行为: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经营者违反上述《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后果:经营者违反上述《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