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酝酿18年终出台,这是中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定于11月1日起施行。
纵观法律全文,保护个人信息基于“告知—同意”规则的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保障个人享有知情权、决定权。
个人: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规定个人有权向处理者查阅、复制,以及有权请求更正、补充和删除相关信息。
国家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处理个人信息的,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并且必须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违反本法的处罚:一般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施行近二十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计生法“)迎来第二次修改,自8月2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人口数量从“控制”到“调控”,虽一字之差,涵义大有不同。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第二条第二款,将“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超生罚款”废止。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删除涉及社会抚养费的第41条、42条规定。原第41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第42条: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8月20日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施救,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实施紧急救助不再区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因为在现实中,对所谓“重大过失”很难清晰界定,而有时又很难避免。
规定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师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突破。一直以来,医生好像是被《劳动法》遗忘,谈到的都是“白衣战士”、牺牲精神。新医师法提倡医生爱惜身体,对病人生命健康负责的同时,也对自己生命健康负责。充满了人情味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医师薪酬待遇保障被写入法律。新医师法规定,要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特别是对基层医生,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监察官是个什么官?
谁能担任?
8月20日《监察官法》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都知道检察官、法官,监察官又是什么官?
其实,监察官就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像各级监委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等都是监察官。再简单一点来说的话,监察官主要是来监察“官”的,针对的是公职人员,也就是要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
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中,有六种不得担任的情形:其中有两点值得重点关注:一是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二是配偶已移居国外或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外或境外的,都不得担任监察官。前一种说的是失信者,主要指的就是人们常说的“老赖”;后一种,说的主要就是“裸官”。这样的任职资格,其实也是用人导向,传递的信息就是对公职人员越来越重视一个“诚”字,既有诚信,也包括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