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南高速收费站特大交通事故案
在2018年11 月3日晚,一辆拉运塔吊的辽宁籍车牌号码为辽AK4481半挂车沿兰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了17公里的长下坡路段后,在距兰州南收费站50米处,与排队等候缴费通行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截至事故发生第二天,已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31辆车辆受损。肇事司机在事件中受了轻伤,事发后其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根据司机本人交待,事故发生时因该路段连续下坡、刹车失灵后车辆失控,所以引发了该事故。
一、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本案中的肇事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们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事发路段是否有明显标识和安全措施,并且给予司机足够的时间早做反应?
根据事发路段的实际情况,在事发17公里长下坡路段开始前,已经有醒目的标示足够提醒司机前方有长下坡,且有明确的限速标识。在下坡路段也设置紧急制动失灵时的应急设计---紧急避险车道,这主要是为了使货车在高速公路发现刹车失灵,就可以冲进该车道,利用斜坡降低速度,直到停止下来。所以若是由于司机主观的慌张、过失等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来阻止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司机在此次事件中是要负有责任的,也就是很可能会成立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情况,车辆刹车担失灵是否可以归责于司机?
肇事车辆是一辆符合车辆合格检测的车辆,但是若因为车辆当时突发刹车失灵,而且没有实际证据可以证明是人为原因造成刹车失灵的情况下,司机对此事件就不负有刑法上的责任,即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三、公路的管理方、设计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管理方而言,公路管理方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比如提前设置警示标志等),足够引起通过司机的注意。并且设置紧急避险国道等用于应对刹车失灵等紧急情况,且实际上具有可操作性,所以管理方应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对于设计方,一个公路的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地势,成本等等,如果综合各种客观因素,17公里长下坡在技术或者设计上可能无法避免,那么设计方都不应当承担责任。
此路段在事发前,已经发生过多起事故,应该足够引起重视。不仅公路的管理者要采取更有效的手段进行提醒或者改善;过往司机,尤其是货车司机也必须根据警示标志严格执行驾驶操作,严格控制车辆速度,载货重量也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在本次事件中,受到伤害最大的是众多死伤者的家属。关于他们在悲痛过后应当如何维权,我们将在下期立马说法中为大家支招!